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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jia)拿大批準消費品含鉛法(fa)規SOR/2018-83

2018年5月(yue)2日,加拿(na)大(da)衛生部發布了消費品(pin)含鉛法規(gui)SOR / 2018-83,SOR / 2010-273含鉛消費品(與嘴接觸)法規將廢除。 所有提議的條(tiao)款(kuan)均已(yi)獲得(de)批準,并將(jiang)于2018年11月2日(ri)起生效。
相比SOR/2010-273,SOR/2018-83主要內容包括:
1. SOR/2018-83適用產品更新為(新增部分以藍顏(yan)色顯示):
a. 正常使用過程中會(hui)與使用者嘴接觸的(de)產品,除了(le):
(i) 廚房(fang)用具;
(ii) 適用(yong)涂釉陶瓷和玻(bo)璃器皿條例(li)的產品(pin)。
b. 14歲(sui)以下兒童(tong)使用的服裝或(huo)者服裝配件;
c. 14歲以下兒童學習(xi)或者玩耍(shua)的產品(注:現有(you)條例僅規定為3歲(sui)以下兒童(tong))。
d. 14歲以下(xia)兒童使用(yong)的書(shu)本(ben)或者類(lei)似印刷產(chan)品,除了產(chan)品:
(i) 印刷在(zai)紙張或者(zhe)硬紙板上;
(ii) 用傳統材料并用傳統方式印刷和裝訂。
e. 輔助4歲以下兒童放松、睡眠、衛生或者運輸的產品。
2. 該范(fan)圍內產品每個可接觸部件的的鉛含(han)量限(xian)制仍為90 mg/kg。
3. 新舊法規豁免清單(dan)一(yi)致。以下(xia)情(qing)況(kuang)可接觸部件的鉛含量要求(qiu)可豁免:
a. 鉛與該部件基本特性密切相關;
b. 沒有含鉛量(liang)較少的(de)替代(dai)部件;
c. 部件的鉛釋放量(liang)不超過90 mg/kg。
4. 根(gen)據(ju)良(liang)好的實驗室規范,可以通(tong)過任何方法確定可接(jie)觸部件(jian)的含鉛量或鉛釋放量。 鉛(qian)釋放(fang)量的(de)測試方法不再局限(xian)于EN 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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