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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電池和廢電池法規(EU) 2023/1542
2023年7月28日,歐盟官方公報發布關于電池和廢電池的法規(EU) 2023/1542,并廢除了2006/66/EC指令,自公布后的第20天生效,新法規規范了電池從生產到再利用和回收的整個生命周期,并確保其安全,可持續和具有競爭力,對電池相關企業具有極大影響。
電池法規適用范圍
新電池法規適用于所有類別的電池,即根據電池的設計用途分為五類:便攜式電池(portable battery),LMT電池(輕型運輸工具電池light means of transport battery),SLI電池(啟動、照明和點火電池starting, lighting and ignition battery),工業電池(industrial battery)和電動汽車電池(electric vehicle battery)。
電池法規要求概述
新電池法規規定了電池關于可持續和安全性的要求(包括有害物質、碳足跡、再生原材料、電化學性能和耐用性、可拆卸性和可替換性等),標簽、標識和信息的要求(包括一般信息、容量信息、二維碼、垃圾桶標識和電池健康狀態和預期壽命等),電池的一致性要求(包括合規性推定、常用規格、合格評定、歐盟符合性聲明和CE標志等),同時法規對將電池投放市場或投入使用的經濟經營者規定了電池盡職調查義務,還規定了在采購電池或包含電池的產品時的綠色公共采購要求,以及規定了生產者延伸責任、廢舊電池管理和電子護照等要求。
電池中有害物質管控要求新舊對比
新規中提到除滿足歐盟REACH法規附錄XVII和歐盟ELV指令規定的有害物質要求外,電池中不得含有下表規定限制的物質:
物質 | 新電池法規 | 電池指令 |
汞 | 電池無論是否安裝在設備、輕型運輸工具或其他車輛中,汞≤0.0005% | 所有電池或蓄電池,無論是否安裝在設備中,汞≤0.0005%, |
鎘 | 便攜式電池,無論是否裝在設備、輕型運輸工具或其他車輛上,鎘≤0.002% | 便攜式電池或蓄電池,包括集成到設備中的,其鎘≤0.002%,應急照明等豁免除外 |
鉛 | 1、自2024年8月18日起,便攜式電池,無論是否與設備結合,鉛≤0.01%;2、第1點所列限制在2028年8月18日前不適用于便攜式鋅空氣紐扣電池。 | 無限值要求(僅要求若鉛含量超0.004%需要在劃叉的帶輪垃圾桶下標出Pb) |
電池標簽標識更新要求
一般信息:所有電池附有含電池基本信息的標簽,包括制造商信息、電池類型、化學組成,除鉛、鎘、汞以外的其他有害物質、關鍵原材料等10項內容;
容量信息:可充電便攜式電池、LMT電池和SLI電池應在標簽上標明容量信息,且不可充電的便攜式電池還應標明最小平均持續時間且標有“不可充電”;
二維碼:電池應附二維碼,對于不同類型電池,二維碼包含的信息不同;
電池單獨收集符號:垃圾桶標識,鎘超過0.002%或含鉛超過0.004%的電池應在垃圾桶標識下增加相應的化學元素符號;
CE標識:所有電池在投放市場前應加貼CE標識。
新規的其它要求
新規中還規定了關于電池的碳足跡、活性物質中含回收鈷鉛鋰鎳含量、電化學性能和耐久性,可拆卸性和可替換性等等要求,對于不同類別電池的具體要求不同,合規日期也不同。例如,碳足跡要求針對電動汽車電池、可充電工業電池、LMT電池,具體要求如下:
碳足跡具體要求
1、 電動汽車電池、容量大于2千瓦時的可充電工業電池、LMT電池應起草碳足跡聲明,至少包含有關制造商的行政信息,電池型號,電池生產廠的地理位置,歐盟電池符合性聲明的識別號等信息。
類型 | 時間 |
電動汽車電池 | 2025年2月18日或相關授權法案生效后12個月 |
可充電工業電池(除外部儲存電池) | 2026年2月18日或相關授權法案生效后18個月 |
LMT電池 | 2028年8月18日或相關授權法案生效后18個月 |
具有外部儲存的可充電工業電池 | 2030年8月18日或相關授權法案生效后18個月 |
2、 電動汽車電池、容量大于2千瓦時的可充電工業電池、LMT電池必須貼上明顯、清晰易讀和不可磨滅的標簽,標明電池的碳足跡,并標明每家制造工廠所對應的相關電池型號的碳足跡性能等級。
類型 | 時間 |
電動汽車電池 | 2026年8月18日或相關授權法案生效后18個月 |
可充電工業電池(除外部儲存電池) | 2027年8月18日或相關授權法案生效后18個月 |
LMT電池 | 2030年2月18日或相關授權法案生效后18個月 |
具有外部儲存的可充電工業電池 | 2032年2月18日或相關授權法案生效后18個月 |
3、 電動汽車電池、容量大于2千瓦時的可充電工業電池、LMT電池的附件 VIll 中提及的技術文件應證明每個制造廠的相關電池型號的生命周期碳足跡值低于授權法案中規定的最大閾值。
類型 | 時間 |
電動汽車電池 | 2028年2月18日或相關授權法案生效后18個月 |
可充電工業電池(除外部儲存電池) | 2029年2月18日或相關授權法案生效后18個月 |
LMT電池 | 2031年8月18日或相關授權法案生效后18個月 |
具有外部儲存的可充電工業電池 | 2033年8月18日或相關授權法案生效后18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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